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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历时四年多的3Q法律大战终于落下帷幕,最高人民法院16日对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腾讯不构成垄断侵权,宣布驳回奇虎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此次案件被业界称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因此引起业内广泛关注。资料显示,2013年3月,奇虎360起诉腾讯滥用市场地位一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奇虎360败诉。

    针对焦点之一的“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判决强调,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重心并非个别经营者的利益,而是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是否受到扭曲或者破坏。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时通信领域的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市场进入较为容易,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QQ即时通信软件与QQ软件管理打包安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

    同时,针对另一个“产品不兼容”的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仅持续一天,却给该市场带来了更活跃的竞争,对安全软件市场造成的影响也极其微弱。这表明该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佐证了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等专家认为,这次终审判决对于国内互联网的未来发展秩序起到了重要的标杆意义。盛杰民表示,这次判决给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一个标准,为业内的各种竞争乱象进一步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界线。他表示,法律本身并不反对企业通过竞争获得市场支配地位,而是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专家表示,当前互联网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竞争激烈。在国内领先的互联网企业,应在各自擅长的平台上不断发挥特长,在创新的层面不断竞争,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同时要以更高水平参与国际竞争,提升自身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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