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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碳市场发展现状分析及未来发展前景预测【图】

    1、气候变换问题受到日益关注,全球碳交易兴起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全球气候变暖的现象凸显。 19 世纪末,“温室效应”的概念被初次提出; 2015 年四份独立数据组合表明, 2014 年是有现代气象记录数据以来 135 年中最炎热的一年, 而北美东部地区已经成为全球少数温度较低的地方。

全球气温分布图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大量排放二氧化碳是气候变暖的重要原因。 多方研究表明,人类活动向大气中排放的温室气体是导致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燃烧石化燃料,人类已经将工业革命以来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增加了 40%以上。 2013 年 5月,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创下历史新高,首次达到 400ppm(百万分之四百)。自此之后,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就一直居高不下,很少低于 400ppm 的水平。因此,如何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成为控制全球气候变暖局面的重中之重。

全球平均大气二氧化碳浓度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全球气候变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冰川消融等问题加剧,碳减排迫在眉睫。1988 年成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于 1990 年、 1995 年、2000 年、 2007 年、 2014 年,先后发布了五次评估报告,并在报告中多次指出:气候变化的影响不仅是明确的,而且还在不断加强。如果任凭全球海平面加速上升和冰川面积加速缩小,后果将不堪设想。削减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延缓全球变暖已迫在眉睫。

    各国政府合作介入碳减排,历届气候大会推动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制度框架。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各国政府开始对气候相关事务进行积极介入,国家间协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然而,当排放权利实际上同经济发展权利挂钩时,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全球利益竞争的局面。伴随着艰难的谈判, 1992 年,纲领性文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COP),即世界气候大会于 1995 年在德国柏林召开。 1997 年,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顺利通过,从而构建起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制度框架。

历届气候大会主要成果

时间
气候大会名称
会议地点
主要成果
1995
COP1
德国柏林
第一届世界气候大会召开,通过了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履行公约的决定》,要求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
1996
COP2
瑞士日内瓦
各国就共同履行公约内容进行讨论
1997
COP3
日本东京
《京都协议书》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在日本京都通过
1998
COP4
布宜诺斯艾利斯
发展中国家分化为 3 个集团,一个是易受气候变化影响,自身排放量很小的小岛国联盟,他们资源承担减排目标;二是期待 CDM 的国家,期望以此获取外汇收入;三是中国和印度,坚持目前不承诺减排义务
1999
COP5
德国波恩
通过了《公约》附件,细化《公约》内容
2000
COP6
荷兰海牙
谈判形成欧盟-美国-发展中大国(中、印)的三足鼎立之势
2001
COP7
摩洛哥马拉喀什
通过了有关京都议定书率约问题的一揽子高级别政治决定,形成马拉喀什协议文件
2002
COP8
印度新德里
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强调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与可持续发展仍然是各缔约国今后履约的重要任务
2003
COP9
意大利米兰
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2004
COP10
布宜诺斯艾利斯
资金机制的谈判艰难,效果甚微
2005
COP11
加拿大蒙特利尔
《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蒙特利尔路线图”生效
2006
COP12
肯尼亚内罗毕
达成包括“内罗毕工作计划”在内的几十项决定,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在管理“适应基金”的问题上取得一致,将其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具体的适应气候变化活动
2007
COP13
印尼巴厘岛
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
2008
COP14
波兰波兹南
八国集团领导人就温室气体长期减排目标达成一致,并声明寻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他缔约国共同实现到 2050 年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至少一半的长期目标
2009
COP15
丹麦哥本哈根
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
2010
COP16
墨西哥坎昆
谈判未有实质性进展
2011
COP17
南非德班
美国、日本、加拿大以及新西兰不签署《京都协议书》
2012
COP18
卡塔尔多哈
最终就 2013 年起执行《京都议定书》第事承诺期及第事承诺期以 8 年为期限 达成一致,从法律上确保了《议定书》第事承诺期在 2013 年实施。加拿大、 日本、新西兰及俄罗斯明确不参加第事承诺期。
2013
COP19
波兰华沙
发达国家再次承认应出资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
2014
COP20
秘鲁利马
就 2015 年巴黎气候大会协议草案的要素基本达成一致。
2015
COP21
法国巴黎
《巴黎协定》签署,为 2020 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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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设定未来减排进程,承诺大幅降低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 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公约》对未来数十年的气候变化设定了减排进程。发达国家同意推动资金和技术转让,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并承诺采取措施,争取将 2000 年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到 1990 年的水平。《京都议定书》 具体规定 2008 年到 2012 年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规定了发达国家在第一承诺期(2008 年-2012 年)的减排目标,即整体而言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 1990 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 5.2%。不过,不同国家有所不同。比如, 欧盟作为一个整体要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削减 8%,日本和加拿大各削减 6%,而美国削减 7%。《巴黎协定》为 2020 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巴黎协定》是继 1992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7 年《京都议定书》之后,人类历史上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三个里程碑式的国际法律文本。《协定》目标是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 2°C 之内, 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 1.5°C 之内。《协定》指出, 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继续带头,努力实现全经济绝对减排目标, 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当继续加强它们的减排努力。 鼓励不同国家根据不同的国情,逐渐实现全经济绝对减排或限排目标。尽管美国宣布退出《巴黎协定》,但全球碳减排的决心和进程不会逆转。2017年 6 月,美国总统特朗普以《巴黎协定》危害美国能源产业,减少国内就业机会等为借口,宣布美国将退出该协定。 2015 年美国全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为51.7 亿吨,是世界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占当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4%。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将为全球带来更大的减排压力,提升其他国家的减排成本。但是,美国的行为并不足以逆转全球碳减排的决心和趋势。首先,美国国内对特朗普这一做法仍存在强烈的反对,而美国正式退出仍要等到 2020年,届时正逢美国大选,《巴黎协定》必将成为重要议题,不排除美国政府改变退出《巴黎协定》的决定。其次,中国和欧盟执行《巴黎协定》的态度仍然坚决,第十九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发表联合声明,表达了双方共同捍卫《巴黎协定》历史成果,采取领先能源转型措施,果断回击气候变化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决心,即使美国最终退出,其他国家共同完成减排目标依旧可行。

    根据是否接受《京都协定书》辖定,碳交易市场可分为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 其中,京都市场由基于配额的 ET(国际排放贸易)、和项目市场 CDM(清洁发展机制)、 JI(联合履约机制)市场组成,非京都市场则不基于《京都协定》的相关规则,包括 VCM(资源减排市场)和一些零散市场。

全球碳交易市场分类

市场类型
机制
内容
京都市场
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
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基于配额市场)
联合履行机制(JI)
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 目级的合作,其 所实现的减排单 位(简称ERU) ,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 (简称 AAU)配 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基于项目市场)
清洁发展机制(CDM)
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 (简称 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基于项目市场)
非京都市场
自愿减排碳市场(VCM)
VCM 市场是对 CDM 市场的补充,是在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的减排量之外的自发的、公益的、可认证的减排信用额度。为那些前期开发成本过高、或其它原因而无法进入 CDM 开发的碳减排项目提供了途径。(基于项目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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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不同的碳交易标的,排放交易体系分为基于配额的交易和基于项目的交易。 基于配额的交易,遵循“总量控制与交易”的机制,其交易标的是基于总体排放量限制而事前分配的排放权指标或许可。 这类的排放交易体系主要有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 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 新西兰排放交易体系、 中国的七个碳交易试点等。 基于项目的交易,则采用“基准与信用”的机制,交易标的是某些减排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信用, 是一种事后授信的交易方式。这类排放交易体系主要包括联合履行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及京都议定书体系外的自愿减排碳市场(VCM)。全球碳交易市场活跃,近三年交易量稳定在 70 亿吨 CO2当量以上。 从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市值和交易量来看,近年来碳交易市场发展迅速,并在 2011年达到顶峰。 2011 年全年碳交易产值达 1760 亿美元,折合成人民币超万亿元。尽管受价格下降的影响, 2011 年之后碳交易金额出现了一定的下滑,但 2014-2016 年交易额仍稳定在 500 亿美元左右, 全年实现的碳交易量也维持在超过70 亿吨 CO2当量的高位,全球碳交易市场前景广阔。

全球碳交易量和碳交易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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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的碳配额市场占据全球碳市场的主导地位。 从 2005 年正式运营起,截止 2015 年,共有 31 个国家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其交易总量占全球碳排放交易总量的 80%左右。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体系覆盖了欧盟二氧化碳总排放的 50%和所有温室气体排放的 40%,覆盖对象包括超过 11000 个发电站和厂房。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分为三个阶段。

EU-ETS 三阶段覆盖范围、减排目标和配额设定

阶段
管制国家
管控行业
减排目标
总量设定
拍卖比例
第一阶段:2005-2007
27 个成员国
电力、石化、钢铁、 建材、造纸等
完成《京都议定书》 承诺减排目标的 45%
22.99 亿吨/年
不超过 5%
第二阶段:2008-2012
27 个成员国
新增航空业
在 2005 年基础上减排 6.5%
20.81 亿吨/年
不超过 10%
第三阶段:2013-2020
31 个成员国
新增化工和电解铝
在 1990排年的基础上减 20%
18.46 亿吨/年
加, 最少2020 30%年达到 ,逐年增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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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一和第二阶段,采用“自上而下”的分配方式。 欧盟委员会根据“总量控制、负担均分”的原则,依照欧盟整体的减排目标和各成员国的减排承诺,在欧盟内部协调确定各个成员国分担的减排义务。每个欧盟成员国要提交一份国家分配计划(NAP),包含各个设施的排放总量。 NAP 由欧盟委员会修改审查通过后,排放总量被转化为配额,由各国根据其 NAP 分配到每个设施。前两个阶段碳配额以免费分配为主(约 90%),第三阶段拍卖方式发放比例大幅提升。 前两阶段的实际拍卖量从第一阶段的 300 万吨(占比 0.13%)到第二阶段的 750 万吨(占比 4%),和欧盟期望的 5%-10%的目标仍有差距,但有偿分配方式已逐渐成型。自 2013 年第三阶段开始力推配额拍卖方式,拍卖方式发放配额比例大幅上升,占配额总量的一半以上。配额上限过高和经济危机冲击导致配额过剩。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建立之初,是由各成员国自行设定排放量配额上限。过高的上限使得 EU ETS 在 2007年底第一阶段结束之际,实际二氧化碳排放量比设定配额还要低 7%。 2008 年经济危机以来,欧盟制造业一蹶不振,大批企业减产导致二氧化碳排放量急剧下降,同时企业还在出售用不完的排放许可权,又增加了配额供应,使得碳排放配额过剩更加严重,给碳配额价施加进一步下行压力。直到 2014 年,整个EU-ETS 中仍有约 13 亿碳排放许可过剩。如果不对交易体系进行结构性改革, 2020 年末过剩配额可能膨胀到 45 亿吨。配额过剩导致 EUA 现货价格低迷。 现货市场上,过剩的供应压低了污染者的排放成本,导致配额价格持续下跌。 EU-ETS 设计初期,每吨碳排放许可交易价格在 25 到 30 欧元之间,在 2007 年中期曾达到过 35 欧元。随后由于配额过剩,碳排放交易价格直线下滑,最低时一度触及 2.5 欧元,直至 2014 年,碳排放交易价格基本在 4.3 欧元到 5 欧元之间。据能源专家分析,碳价至少要达到每吨 20 欧元才能促使企业实施低碳能源策略,极低的配额价格使生产者以微小代价即可获得大量排放许可,不仅不利于减排技术的进步,带动新能源的发展,甚至还拉动了煤炭的销量,让整个欧洲的减排系统走到了崩溃的边缘。

EUA 现货价格变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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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UA 期货价格同样在低位运行。 在第一阶段(2005-2007), EUA 期货价格在 2006 年 4 月份之前曾一度维持在高位,最高价格曾突破 30 欧元/吨,2006 年 4 月发布报告显示碳排放量低于预期,导致 EUA 期货价格迅速下挫,在 2007 年下半年曾一度低于 0.1 欧元/吨。在第二阶段(2008-2012), 2008年底欧洲议会批准“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为 2020 年设置了气候和能源目标,同时对 EU-ETS 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这一系列改革短暂促进了EUA 期货价格的上涨,但经济危机的打击很快又导致 EUA 期货价格大幅下跌。进入 2012 年,欧债危机的冲击进一步削减了各国对碳配额的需求,多个国家在市场上出售配额,导致 EUA 期货价格下跌至 10 欧元/吨以下,并持续在低位徘徊。在第三阶段(2013-2020), EUA 期货价格依旧处于低位,但欧盟积极寻求对策,试图摆脱这一困境。

EUA 期货成交量和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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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碳配额 EUA 交易量较大但交易额大幅下滑。 近年来, EUA 交易量整体呈现增长态势, 2013 年和 2014 年交易量均超过 80 亿吨,在全球碳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尽管 EUA 交易量一直增长,但受制于 EUA 价格的持续下滑,EUA 交易额在 2011 年之后出现大幅下滑, 2014 年交易额仅为 524.42 亿美元,交易均价仅为 6.3 美元/吨。

    欧盟逐步削减配额发放和提高拍卖比例。 欧盟采用削减配额发放和提升配额中以拍卖方式分配的比重来应对碳价过低带来的危机。在 ETS 进入第三交易期(2013-2020)后,欧盟规定,每年发放的碳配额要以 1.74%的速度递减,而航空业的年排放限额为基准排放量(2004-2006 年均排放量)的 95%。 2013年之后,免费配额的比重大幅下降,拍卖配额的比重迅速提升,企业将主要通过竞拍的方式获得碳配额,政府免费发放配额的方式将在 2030 年前彻底消失。

EU-ETS 碳市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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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M 市场是全球碳市场的重要补充,曾一度繁荣。 全球碳市场由欧盟碳交易市场主导, CDM 市场为其重要补充。在 EU-ETS 的第二阶段, CDM 市场得到极大发展, 2011 年, CDM 一级和二级市场累计交易额达 253 亿美元,占当年全球碳交易规模的 14.38%。

    欧盟严格限制信用额度使用导致 CER 严重供大于求。 欧盟在第三阶段,对信用额度的使用进行了严格限制。第三阶段目标减排量是 1990 年的 20%,而欧盟整体层面允许使用的信用总量不允许超过第三阶段全部减排量的 50% ,其中对于既有设施,允许使用的上限为该设施在第二阶段的允许使用额度中尚未使用的部分。这样一来,欧盟市场的信用减排交易量(CERs 和 EURs)受到极大限制,加之新的需求尚未涌现,导致 CDM 市场严重供大于求。近年来,CER 期货成交量持续萎缩,同时结算价格也持续在低位运行,仅为 0.4 欧元/吨左右。

CER 期货成交量和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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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七省市碳交易市场试点,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

    我国碳交易市场试点于 2011 年启动。 2011 年 10 月 29 日,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建立七大碳交易试点市场。《通知》同意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各个试点地区在碳交易体系的架构搭建上保持相对一致,均包含政策法规体系、配额管理、报告核查、市场交易和激励处罚措施,又在细节上考量了各地区的差异性。

    我国碳市场以配额市场为主, 自愿减排市场(CCER) 为其补充。 在我国碳配额市场中,政府根据碳减排目标制定排放总量,并将配额视情况所需分配给各个控排企业。 各参与实体因实际排放量与发放量差距产生盈余或不足,进而产生配额供需,再利用市场化手段对配额进行定价,实现交易流通。温室气体资源减排量(CCER)是配额的一种补充机制, 对于实际碳排放量高于配额的企业,可通过购买 CCER 抵消企业部分实际排放量,实现履约。这一做法始于《京都议定书》中设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鼓励发展中经济体碳减排,并可以向发达经济体的碳市场出售获利。

碳交易市场结构图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全国碳市场第一阶段预计只纳入电力一个行业。 在我国碳市场初级阶段,拟纳入电力、钢铁、建材、航空、有色、石化、化工、造纸等八个行业。 但由于碳核查的困难, 加上全国碳市场采用的基准线法对技术数据要求高,随后又将八个行业缩减为电力、水泥和电解铝这三个数据较好的行业。近期临近 2017年年底关口,为保证全国碳市场能够顺利启动,预计第一阶段只纳入电力一个行业。之后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纳入其他行业,且第一阶段只针对二氧化碳这一种温室气体。 企业年排放量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或者年综合能耗达到1 万吨标准煤将被纳入考核门槛。全国碳交易市场制度体系较为完善。 在管理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两级管理体系,国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规则的制定,而省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规则执行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做出适当调整。在配额总量方面,全国体系吸取试点经验,也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法国式确定体系排放上限。在配额分配方面,全国体系建设成立初期,配额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在 MRV 体系方面,MRV 体系将被逐步完善,关于核算指南、监测计划要求、第三方核查机构遴选规则、核查报告复查和抽查等方面的制度框架和细则将逐步出台。在补充机制方面, 配额市场之外,全国体系允许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 抵消其部分排放,并将制定关于使用比例上限、可使用的 CCER 项目类型和信用。在履约机制方面, 在企业遵约监督方面,将采取一定额度的罚款、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取消资质、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向社会公开等手段来促进履约。

    全国碳交易市场进入正式启动阶段。 按照发改委的规划,全国碳市场建设大致可以分为准备、启动和快速运转三个阶段: 一是 2014-2016 年,前期准备阶段; 二是 2016-2019 年,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阶段; 三是 2019 年以后,全国碳市场快速运转阶段,届时全国碳市场将逐步走向成熟,在温室气体减排中承担核心作用。2015 年 6 月,我国对外发布了“关于强化气候行动的国家自主决定贡献”,提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中长期的行动目标和政策措施。其中,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是重要措施之一。同年 9 月,中美两国元首发表的“气候变化联合申明”中,中国首次明确提出 2017 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 我国碳市场经过在七省市的四年试点运行,已经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们预计,全国碳市场将于 2017 年第四季度正式启动。

启动全国碳市场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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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七大碳交易试点市场各自尝试了不同的政策思路和分配方法, 并于2014 年全部启动上线交易。经过三年平稳运行,为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建立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全国统一配额分配标准之上,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地区差异性。 全国统一的碳市场需要一套兼顾公平和效率的省际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全国碳市场配额分配首先一定是全国统一标准。 碳排放初始配额的分配非常关键,如果配额分配偏紧,就会给地区经济发展带来较大的成本负担;相反,如果配额偏松,就会降低减排动力。因此,各个地区的碳排放分配总量要综合考虑各个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既不能带来过高的成本负担,同时又能形成各地区减排的内在动力。 从试点情况来看,各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技术水平、能耗和碳排放强度、能源资源禀赋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减排成本和潜力的不同。因此,我国在设计未来碳配额分配方案时,需准确估测未来各省区的碳排放需求量,在全国统一分配标准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财政转移和其他方式扶持等途径解决地区发展的差异性的问题。碳市场覆盖范围应与地方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目前各试点碳市场覆盖范围基本遵循“抓大放小”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前期纳入的都是重点排放和重点耗能单位,随着试点运行参与方的日益成熟,特别是随着企业对碳市场的接受程度提高,纳入行业日益增多,纳入门槛也逐步降低。 在通过碳市场实行碳约束的过程中,应为区域性高碳支柱产业预留转型空间,避免过度损害地方经济发展。

七试点行业覆盖范围和配额分配方式

试点地区
气体
行业
配额分配方式
深圳
二氧化碳
1. 电力、水务、燃气、制造业等 26 个行业
采取无偿和有偿分配两种形式,无偿分配不得低于配额总量的 90%
-
-
2. 公共建筑
-
-
-
3. 交通领域
-
上海
二氧化碳
1. 钢铁、化工、电力等
试点期间采取免费方式
-
-
2. 非工业行业:宾馆、商 场、港口、机场、航空等
-
北京
二氧化碳
电 力 、热 力、 水泥 、 石化、其他工业及服务业
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
广东
二氧化碳
电 力 、热 力、 水泥 、 石化、其他工业及服务业
部分免费发放、部分有偿发放
天津
二氧化碳
钢 铁 、化 工、 电力 、 热力、石化、油气开采等重点排放行业和民用建筑领域
以免费发放为主,以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等有偿发放为辅
湖北
二氧化碳
电力、钢铁、水泥、化工等 12 个行业
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 和 企 业 新 增 预 留 配
额,无偿分配
重庆
6 种温室气体
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 6 个高耗能行业
2015 年以前免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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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置行业控排系数解决配额分配的行业差异性。 中国目前实行免费配额分配,但各行业仍面临着配额下降的压力。目前部分试点碳市场在进行配额分配的时候设置了行业调整系数,但是获得较多甚至全部免费配额的基本是传统高耗能、高排放部门,对贸易指标较高以及对外依存度较高的行业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从而对行业的利润和国际竞争力造成严重的影响。湖北碳市场研发的行业控排系数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提供宝贵经验。 行业排控系数依据 GDP 平均增速目标和碳强度下降、能源强度目标,在考虑各行业减排潜力、减排成本、市场竞争力和历史排放量的基础上综合确定。通过行业控排系数,可以给不同行业设定不同的减排压力,该系数越大,行业得到的配额越多,需要承担的减排责任越小;反之,该系数越小,行业得到的配额越少,需要承担的减排责任越大。完善 MRV 体系, 减少延迟履约现象。 各个试点纷纷扩大碳市场覆盖行业、降低控排企业的纳入门槛,控排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另有一些省市已经开始对重点行业的企业进行碳核查,为全国碳市场成立做准备。但是我国具备资质的核查机构与核查员数量有限,而各个碳交易试点的两千余家控排企业的核查工作都集中在 4-5 月份,导致大量核查工作难以在规定的核查周期内完成,从而推迟了企业的履约周期。 自试点开展以来,每年都有一般以上的地方推迟完

    成履约, 2016 年度,除了天津和广东,其他试点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推迟履约行为。 试点经验告诉我们,若想建立全国性碳市场,完善 MRV 体系建设必不可少。
集中交易与分散交易模式各有利弊。 分散交易的模式在保证各交易市场设定统一、明确、公开的碳排放核算标准和统一的注册登记系统的前提下,分散交易模式向交易平台引入竞争,有利于提高服务水平和提供创新动力。然而,如果前提条件得不到保障,则会出现各地争相建设各类交易所的乱象,导致重复建设、浪费公共资源,也不利于碳市场的有序发展。集中交易模式的优势在于便于统一标准、集中管理,有利于价格发现。然而,集中交易模式因我国碳市场的巨大规模而对交易平台以及交易规则的设计完善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再者,竞争机制的缺乏也不利于促进规则相关服务的优化。随着产业结构与消费结构的改变,需要扩大行业范围。 按照现有政策,全国碳市场覆盖初级阶段覆盖电力、水泥和电解铝三大行业,并将在未来逐步扩大。这些高能耗、高排放的部门往往也是承担转型成本最多、利润受损最严重的部门。再者,随着我国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的改变,服务业占比越来越高,服务业能耗和排放占比也相应提高。可以预期的是,在未来,服务业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等部门将逐步被纳入碳市场。以碳交易市场试点地区为中心, 建立全国性市场。 推进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合作,探索开展跨区域碳排放交易、建设区域性碳市场。配额分配与使用制度是统一制度中重要的部分。 不同地区的配额分配既要考虑公平和效率,又要考虑区域发展差异问题。

试点市场向全国市场有序过渡步骤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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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碳市场建设进展良好, 全国性碳交易市场建立在即。 2015 年 9 月,习近平主席和奥巴马总统联合发布《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明确提出我国计划于 2017 年启动覆盖钢铁、电力、化工、建材、造纸和有色金属等重点工业行业的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 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仅是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也是利用市场机制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项重大举措。全国碳市场的建设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需要有效的管理机制、完善的规章制度、可靠的交易系统和扎实的能力建设等来支撑。 近年来, 国家发改委从多方面入手,大力推动建设全国碳交易市场,并取得良好进展。主要措施有:持续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截至 2017 年 9 月累计配额成交量达到 1.97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约 45 亿元人民币。试点范围内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呈现了双降趋势,试点在推动参与企业和试点地区的低碳发展、有效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方面, 发挥了积极作用。积极研究国外碳市场的经验并吸取经验教训。 我国与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包括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合作, 同时跟踪学习欧盟的国外碳市场的实践及制度建设经验,同时对出现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研究, 并将这些纳入建立全国碳市场相关的政策设计当中。完善全国碳市场的相关制度设计。 出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企业碳排放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的配套措施、配套制度,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立法的审查工作。开展碳市场相关的支撑系统建设。 通过建设碳排放数据报告系统等支撑系统,推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的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碳市场相关能力建设。 发改委通过开展历史数据核查,开展碳市场相关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了对 7000 多家重点排放企业的历史数据核查,累计开展了四万余人次的碳交易的相关培训, 对碳市场的建设会起到非常重要的基础性的作用。

    3、 我国配额市场潜力巨大,未来或将达万亿级规模

    中国碳市场整体上已经成为了全球第二大碳交易体系。 截至 2016 年 12 月,纳入七个试点碳交易平台的排放企业和单位共有约 2729 家,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总量合计约 12 亿吨。截至 2017年 10 月31 日, 累计配额成交量达到 4.06 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约 102.55 亿元人民币。根据七个试点市场配额交易量和成交额占比,湖北试点的交易量和成交额占全国碳交易试点总量的 40%左右,位居第一。作为最晚启动的试点,重庆试点的交易量和成交额位居全国碳交易试点的末位,只占大约 0.5%。

2016 年各试点市场配额成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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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各试点市场配额成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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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度大多数试点的集中程度都在 80%以上,只有湖北碳市场集中程度较低,与前两年比较,天津的集中程度有所上升,广东的在稳步下降,而其他几个碳市场的交易集中程度波动较大,没有明显的变化趋势。北京、广东、湖北、深圳和重庆的交易活跃度都在逐渐上升,只有天津的活跃度在逐年下降。2016 年度深圳交易活跃度最高,达到将近 10%,北京、广东、湖北和上海的活跃度较为相近,都在 2%-6%以内。与之相比,天津和重庆的活跃度明显低很多。

2014-2016 年各试点配额交易集中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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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6 年各试点配额交易活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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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碳交易市场间碳配额价格差异较大。 2014 年度, 各个碳市场试点的价格差异较大, 波动性也较大; 2015 年, 价差逐渐缩小,各市场的价格也逐渐趋于稳定; 而从 2016 年开始,价差和波动性都有了重新扩大的趋势。 2014-2017年七个碳市场碳价总体上呈下跌趋势,个别地区碳价有所回升。 上海、广东、湖北、 天津这 4 个碳市场的碳价在 20 元/吨附近波动,较为稳定, 而北京、 深圳这 2 个碳市场的碳价在 40 元/吨附近波动,重庆碳市场的碳价波动较大。

2014-2017 年度各交易试点日收盘价格(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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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七个碳交易试点的 2016 年度总交易量、最高收盘价格、最低收盘价格和平均收盘价格中看出: 广东碳市场的总交易量最大,超过了 1319 万吨,而最高收盘价格与最低收盘价格之差却是最小的,仅约 10 元/吨,所以价格波动性较低, 即说明广东碳市场投资风险是较小的,市场整体相对平稳; 湖北碳市场的总交易量位居第二,约 1127 万吨,而最高收盘价格与最低收盘价格之差约 13 元/吨,属于七个碳交易试点中较低的价格水平,也有较低的波动性。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交易量越大,最高收盘价格与最低收盘价格之间的价差越小,亦即交易量越大,价格波动性越小,风险越小。

2016 年全国各试点市场总交易量(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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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全国各试点市场配额收盘价格(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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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配额价格应向企业平均减排成本靠拢。 配额价格预测短期来看,取决于需求与供给决定,长期来看,碳配额价格应该与企业平均减排成本相近。 需求方面取决于每年碳排放的抵消,碳排放单位为未来储备的配额,投资机构购入待未来出售的配额以及政府配额储备。供给方面取决于政府当期发放的配额总量,历年积累下的多余配额,当期 CCER 的冲击以及政府配额存储池中的数量。长期来看,碳配额价格应该与企业平均减排成本相近。 碳交易的原理在于,在控制排放量的碳市场中,减排成本低的、减排空间大的企业可多减排,同时将因减排剩余的碳配额出售给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实现获利。因而,碳的价格应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平均减排成本。 虽然业内对我国的减排成本尚未有明确的计算结果,各种研究数据从每吨 20 美元至上百美元不等,当前碳价远低于平均碳减排成本,未来仍有较大上升空间。

    碳排放远期交易试运行,引入对冲机制。 2016 年 4 月 27 日,全国首个碳排放权现货交易产品在武汉推出,当日成交量达 680 余万吨,成交额 1.5 亿元。与金融市场中远期交易合约相似,签订碳排放权现货远期交易合约的双方同意在未来日期按照固定价格交换碳资产,承诺以当前约定的条件在未来进行交易。担心未来碳资产价格上涨的企业,可以提前买入碳远期现货,并在价格上涨时卖出碳现货远期来与现货市场价格上升的损失进行对冲。2016 年 12 月 19 日,上海碳配额远期产品上线试运行。 试运行首日,SHEAF052017 成交量达 1688 个(双边)。试运行首日之后至 2016 年底,远期产 品 进 行 了 少 量 交 易 , 主 要 品 种为SHEAF022017 、 SHEAF082017 、SHEAF112017,累计成交 1804 个(双边),即 18.0 万吨。

2016 年上海碳配额远期协议与现货价格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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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货远期交易量和交易额占比高。 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全国配额累计成交 4.06 亿吨,成交总金额达 102.55 亿元。其中,线上公开交易累计成交9742 万吨,成交金额 22.59 亿元;大宗及协议转让累计成交 8300.95 吨,成交金额 8.36 亿元;现货远期累计成交 2.60 亿吨,成交金额 62.60 亿元;公开拍卖累计成交 1912.88 万吨,成交金额 9 亿元。 碳配额现货远期虽然刚刚推出一年半,但交易量和交易额占比已迅速提升。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现货远期交易量占配额交易总量的 64%,交易额占总交易金额的 61%,现货远期交易将会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截止到 2017 年 10 月 31 日全国各类型碳配额交易量(亿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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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 2017 年 10 月 31 日全国各类型碳配额交易额(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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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额交易规模预测短期将达千亿。 2017 年全国统一碳市场启动,根据测算中国未来两年发放的强制配额大致是 40 亿吨二氧化碳当量, 覆盖全国碳排放量的 40%-50%,接近 EU-ETS 市场第一、二阶段的覆盖比例。在短期(2017-2019 年)内,按照 1%-5%的换手率以及初期 30-40 元/吨的碳价来估计,全国碳市场现货交易规模可能有 12 亿-80 亿元。若引入碳期货等碳金融衍生品, 则碳市场交易规模将为现货市场的 50 倍,对应 600-4000 亿元人民币的市场规模。我国碳市场换手率提升空间大。 目前我国碳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交易活跃程度低,各试点市场的碳配额换手率处于 1%-5%之间,平均约为 3%。反观EU-ETS 市场, EU-ETS 市场是目前全球范围内规模最大、交易最活跃的碳市场,配额交易量由初期的 0.94 亿吨上升至目前的 87 亿吨,换手率也从 4.09%大幅攀升至 417%。我国建成全国统一碳市场后,将成为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预计配额交易量将大幅提升,换手率有望向 EU-ETS 市场看齐,达到400%,提升幅度超过 100 倍。

我国配额换手率与 EU-ETS 换手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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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来看,我国碳交易规模将超万亿。 中国政府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 20 轮缔约方会议(COP20)上表示, 2016-2020 年中国将把年二氧化碳排放量控制在 100 亿吨以下,并且承诺排放量将在 2030 年左右达到顶峰,约为每年 150 亿吨。 如果我国碳市场覆盖行业范围继续扩展并且纳入更多企业,按照 EU-ETS 第三阶段覆盖率目标 60%来计算,我国未来发放配额总量可达60-90 亿吨,以 400%的预计换手率计算,配额的交易量将攀升至 240-360 亿吨。为提升企业减排动力,配额发放将日趋收紧,另外换手率大幅提升必然推动配额价格上涨,按照 100 元/吨的碳价计算,现货市场交易额将位于 2 万亿至3 万亿之间,考虑衍生品市场后,碳市场交易规模甚至会超百万亿。

我国配额总量(亿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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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报告:智研咨询发布的《2017-2022年中国碳市场专项调研及全景评估报告

本文采编:CY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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