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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甘肃省城市供热产业发展回顾分析(图)

    1、甘肃省城市供热市场规模分析

 2012-2016年甘肃省城市供热企业数量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智研咨询整理

    相关报告:智研咨询发布的《2017-2023年中国城市供热行业市场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分析报告

2012-2016年甘肃省城市供热行业销售收入总计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智研咨询整理

    2、甘肃省城市供热市场供需分析

2015年甘肃省城市供热情况分析

年度
供热能力
供热总量
管道长度
供热面积
(万平方米)
蒸汽
(吨/每小时)
热水
(兆瓦)
蒸汽
(万吉焦)
热水
(万吉焦)
蒸汽
(公里)
热水
(公里)
2015
214
14263
92
9321
125
4513
16204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智研咨询整理

    甘肃省城市供热发展趋势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供热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应当扶持发展清洁能源、准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在采暖期应当优先保障供热。

    (三)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以原煤为燃料的供热锅炉房,逐步淘汰现有燃烧原煤的供热锅炉。
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热网及其他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初审通过后,由相关部门按项目建设程序分别办理审批手续。采暖期内禁止拆除影响供热的锅炉及相关附属设施。非采暖期,供热单位确需拆除的,应当在拆除前5个月向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拆除。

    (四)对于集中供热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支持,也可以采取优惠政策,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多渠道筹资建设。

    (五)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

    (六)需要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执行国家供热计量和分室控制的强制规定,应当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供热计量、分室控制和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建筑,应当限期实施改造。改造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新建建筑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安装供
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采购应当用招投标的方式,所采购的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七)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供热设施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八)共同投资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供热的资金,应当用作供热的设施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及工艺技术改进。

    (九)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的供热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供热工程档案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以及规划、环保、质监、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许可证照的复印件报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文采编:CY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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