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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航产业投融资渠道分析

     内容摘要:实行政企分开、机场和航空公司分设的体制改革。允许地方政府筹资建机场、并收取机场建设费调动了地方政府建设机场的积极性,依靠融资租赁等解决了大型飞机不足的问题。

    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实行政企分开、机场和航空公司分设的体制改革。允许地方政府筹资建机场、并收取机场建设费调动了地方政府建设机场的积极性,依靠融资租赁等解决了大型飞机不足的问题。国家对民航发展在资金筹措上的政策主要为:

一、设立民航建设基金

    1993年征收方式为,在国内运价适当提高的基础上,向各航空公司按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国内航线5%,国际航线2%)征收基础设施建设基金。2004年改变征收方式,其征收标准按照航线类别、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分别确定,通俗讲就是“航线使用费”。民航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民航安全、空管、机场、科教、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2年3月起开征管理建设费,目前机场管理建设费标准统一为国内航班每人次50元,出境旅客机场费每人次90元。2004年改革机场建设费征收方式,机场建设费收入全额缴入中央金库。财政部根据民航总局提供的各地方机场的旅客载运量统计信息以及机场建设费实际入库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将机场建设费返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地方机场建设和经营补贴,其余部分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机场建设。

三、允许民航融资租赁飞机

    最初由中国银行予以担保,民航公司只需按时付给国外租机公司使用飞机的租金,一定时间后,飞机归租机公司所有。由于中国银行的担保实际上就等于用国家的信誉为民航的发展打开了通道,解决了民航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也无疑给民航的发展开辟了一条可靠的融资渠道,为我国民航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民航企业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民航公司租赁飞机改为由民航总局担保。

四、鼓励外商投资民航建设

    为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民航总局会同外经贸部于1994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在我国境内投资建设民用机场飞行区;优先考虑投资建设民用机场飞行区的外商,投资建设候机楼、货运仓库、地面服务、飞机维修、航空食品、宾馆、餐厅、航空油料等机场配套项目;允许外商,首先是外国航运运输企业购买中国航空运输企业的股份或与中国航空运输企业相互参股,设立航空运输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航空运输企业,在各项税收方面与国内同类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等。

本文采编:CY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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